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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遭异国公司恶意异议,细究核定使用范围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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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或个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的注册申请后,如果商标在异议期限之内遭到他人异议,这时申请人一定要及时提交异议答辩书。今天分享给大家的成功案例,申请商标遭异国公司恶意异议,通过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分析,帮助我们的商标顺利过审。

案件回顾

答辩人于年4月在18类“运动包;手提包;公文包;旅行箱;帆布背包;人造革箱;钱包(钱夹);旅行用衣袋;包;婴儿背袋”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,并经商标局于年9月期初审公告的“LYFT”商标被莱夫特公司提出异议。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答辩书。

商标对比图

事实与理由

一、被异议商标“LYFT”由答辩人于年4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,经审查于年9月初审公告,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。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,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18类“运动包;手提包;公文包;旅行箱;帆布背包;人造革箱;钱包(钱夹);旅行用衣袋;包;婴儿背袋”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。

二、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18类“运动包;手提包;公文包;旅行箱;帆布背包;人造革箱;钱包(钱夹);旅行用衣袋;包;婴儿背袋”。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范围为9类“协调运输服务的计算机软件”。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范围为39类“运送乘客;使用发动机车辆运送乘客”。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范围为9类“针对商机、最佳匹配服务及匹配岗位服务的电子信息警报软件(用于联络运输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运输服务的个人及团队、安排及预订运输服务、发送及接收电子信息、加入社会网络并开立网页);协调运输服务的计算机软件”。

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部为箱包产品,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是乘客运输及乘客运输相关软件,与箱包产品无丝毫关联性。

三、“LYFT”为答辩人所独创,品牌自创造之初,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,经长期宣传和使用,销量良好,好评不断,显著性不断增强,知名度不断提升,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、对应的紧密联系。

四、立足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基本原则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,不会给异议人、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,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。

五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,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。

裁定结果

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,条理清楚、有理有据,商标局最终裁定“LYFT”商标予以注册。

案例启示

通过“LYFT”商标遭异国公司恶意异议案例我们能够看出,当商标遭到异议的时候,我们应该找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最显著区别,针对区别进行答辩。在本案例中,申请人的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完全不同,找准这一点,就能让我们的答辩轻松获得胜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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