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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设计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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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自己或委托专业人员设计商标,不管是文字还是图形等都不要抄袭或盗用别人的。首先抄袭或盗用别人的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,原创设计的通过率比较高。

2、商标设计和商标使用还需遵循以下禁止原则:

2.1涉及国家名称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
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比如纯文字的:最牛、最好、天然、纯天然、第一、优质…
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
2.2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;与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、地区或者政治性国家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。

2.3有损国家主权、尊严、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、科学论断、政治论述相同近似,或者与国家战略、国家政策、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或近似,易使公众与之产生联想的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。

2.4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、事件或地点名称等构成的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。

2.5与恐怖主义组织、邪教组织、黑社会组织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。

3、没有显著特征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。

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
(二)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比如纯文字的:电信、保险、基金、铁路、化肥、一斤…

(三)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
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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